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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西螺廣福宮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
刊登日期:2018/6/25
發文日期:2018/6/2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6665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西螺廣福宮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西螺廣福宮」。
二、種類:寺廟。
三、地址:雲林縣西螺鎮新街路32號。
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範圍:建築物座落土地為雲林縣西螺鎮新街段1391地號,土地面積為1338.46平方公尺。
五、古蹟本體及面積:三川殿及正殿,土地面積為280.23平方公尺、建築面積為251.03平方公尺(土地面積扣除天井面積)。
六、指定理由:
(一)具高度歷史、藝術或科學價值者:大木、泥作、剪黏、彩繪、石作等建築裝飾,均為當代優秀匠師之作,技藝精細,具建築史、技術史、藝術價值。
(二)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:歷經各時期的修繕,表現不同的工藝傳承特色。
(三)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者:文物數量甚豐,保存完整,具稀少性。
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縣定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古蹟指定範圍